2016河北安平縣社區(qū)居委會人員招聘考試違反規(guī)定行為處理辦法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為考試違紀,扣除考試所得分數的30%。
1.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考試資格。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0.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2.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13.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原標題:安平縣社區(qū)居委會工作人員招聘考試違反規(guī)定行為處理辦法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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